- 当前位置: 主页 > 常见问题 >
-
我国地理商标的限制注册原则
2012-08-23 整理编辑:国际商标注册 www.shangbiaozhan.com
商标是用于识别商品和证明商品来源的标志。Trips协议第十五条将商标定义为:“任何能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应能构成商标”。中国商标法第八条也明确规定:“任何能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同时亦要求,“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的特征,便于识别。”但区别于普通商标,法律对地名商标的注册具有不同的要求。允许将地名作为商标注册,而不一慨加以禁止,但同时又限制地名商标的注册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中国对地名商标亦采用了限制注册的原则。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可见,中国商标法仅对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注册为商标作了限制性规定,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称谓和其它地理区域的名称不在禁止之列。商标法的这种规定符合注册商标显著性的本质要求。
在中国,地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一般有下列情形:
1、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称谓和其它地理区域的名称,包括乡镇、街道、胡同、山川河流等地名,经国家商标总局核准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如白蒲(如皋市一乡镇)。
2、 地名具有多种含义,地名本身的含义并不突出,如凤凰、长寿等地名经长期使用后,已被消费者熟知,可以区别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具有了商标显著性的特征,如青岛啤酒、贵州茅台等,即地名经使用后获得了显著性,产生了第二含义。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这类商标不可避免地将地名作为其组成部分,如金华火腿。
上一篇:怎样合理去使用地理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