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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商标

2012-11-22 整理编辑:国际商标注册 www.shangbiaozhan.com

茅台集团再次陷入到“商标争议”之中,台集团正式起诉贵州荣和烧坊酒业有限公司,而案件起因是“荣和烧坊”涉嫌侵害茅台集团的商标专用权。挑动“国酒茅台”商标争议的均为重量级选手,那么,此番茅台集团与“荣和烧坊”之间的商标争议,则显然是一场力量悬殊且有同门之争嫌疑的对决。
 
但是,如果超越形式上的法理,而从更人性化的角度入手,我们又会感觉,茅台集团对“三茅”的商标围剿过狠,又过于不合情理。一是因为,当时公私合营对私人资产的补偿明显过低,且未必是其时资产所有者的完全自愿行为;二是因为,人格化特征浓厚的老字号商标,完全不响应其后人的情感诉求,则有可能会将商标所含的文化内涵消解。
 
如此,似乎构成了茅台集团商标维权的“两难困境”,虽可赢得法理,却会失去情理,过于呼应情理,又会失去利益。
 
对于众多老字号商标而言,姑且不论公私合营时资产所有人是否完全自愿,就其时所约定的“定息”政策,亦很少有按约定的额度和期限公平对待资产所有者的,而在改革开放之后,虽然国家鼓励给原工商业者落实政策,但针对公私合营资产却明确属于国有,而对原资产所有人却几乎毫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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