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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们对王老吉商标案的看法
2012-07-24 整理编辑:国际商标注册 www.shangbiaozhan.com
虽然“王老吉”商标争夺案已经尘埃落定,但是依然有一些遗留的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相关人员了解到,多位法律界人士、专家对“王老吉”商标案都说出了自己的看法,同时也建议,从凉茶行业的长远发展考虑,双方最好能和解。
张今:装潢权在很多法律里并没有明确表述。红罐商品是因为红色和文字的使用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当时是由加多宝申请的外观专利,合同到期以后,继续使用,虽然不享有权利了,但仍然是产品的装潢。这个产品是知名产品,都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维权。商业标识注册时就有一些障碍,包括颜色、广告语,但是都属于商业标识类,都是产品的。我们在购买这种产品的时候,有时对装潢的认知,比其他要强。
郭德忠:我觉得红罐商品包装装潢实际上受到两重保护:一种是一开始加多宝公司申请了外观保护专利,申请了10年,在此10年中间,由于原来的王老吉,它成长为一个知名商品,同时它红罐商品的包装装潢,又是一个特有的包装装潢,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王老吉成长为一个知名商品,这种红罐商品就符合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护的要件,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商品保护是逐渐形成的。随着它商品成名,就获得了另外法律赋予的包装权的保护。随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到期,就失去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的保护却越来越具体。所以装潢应属于加多宝一方。
宋慧献:如果完全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理论上是合同到期,被许可方就不应该再生产。使用商标的专用权的时候,你的权利的范围,基本上就两样:一个是你使用的商标来生产的专有权,和销售商品的专有权。如果权利到某一天截止,就不能再生产和销售了。我曾在报纸上看到一则广告,某一个店销售CD、DVD,版权到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销售完,这就说明必须按合同来进行。
徐家力:在许可期内生产的,被许可人已对协议期生产但为销售生产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不允许销售,损失是巨大的。许可人与被许可人有共同的利益,对许可人来讲也是有利的,甚至可以给许可人一些利益的让步,不会产生浪费与滞留。不能违反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要实事求是,因为不是毒品,要考虑社会公平争议的问题。
李秀娟:法律一般遵循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双方的约定,加多宝在生产过程当中,支付商标使用权的费用到2012年的5月份,生产的产品应当是有合理对价的。在裁定之前生产的产品,在销售当中应该是合理合法的。同时根据《合同法》当中的理论,即便是广药集团收回王老吉的商标,也应该给一定期限的准备时间,不能说仅以合同约束的使用期为限来收回。同时根据国际惯例,存在一定期限也是合法的,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一般需有6个月到12个月来处理库存积压商品。
写到这里,笔者认为,商标是标,产品才是本。双方本应是合作共赢的。加多宝获得的收益,即便是在王老吉商标不得使用,而使用加多宝的时候,仍然是获得收益的。现在采取的策略,更名为加多宝,通过此次诉讼活动,使消费者了解事实之后,他所获得的市场是不会因为这三个字的改变而失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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