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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商标案,给企业们带来的启示
2012-07-11 整理编辑:国际商标注册 www.shangbiaozhan.com
在法律制度中,知识产权法律的国际性特别强。拿我国为例,我国本来没有知识产权法律,该法律也并非像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因为国家自身的需要而出现的,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出现源于西方列强逼迫,属于“枪口上的法律制度”。而目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又有许多来自于入世的需要。即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出现和变革主要是因为外部原因,而非由于内部原因。不但我国,许多国家也是如此。这种情况下,许多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议会直接或者间接转换成为国内法。所以,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相比其他法律更具有国际性,相同的地方更多。这也为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些方便。但是,虽然知识产权法律国际性很强,但是具体到很细微的法律规定,各国又会根据本国需要作出不同的选择。就商标权取得制度而言,世界上可以分为两种商标权取得制度:一种是注册制,一种是使用制。商标注册制是指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国家才进行保护(或优先保护),当两个商标相同或者相似时,优先保护注册商标。商标使用制正好相反,商标使用制认为商标的价值来源于使用,所以当出现两个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时,法律优先保护已经使用或先使用的商标。我国商标法曾经被认为是“注册商标法”,即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商标法被认为只保护注册商标,不保护未注册商标。现在的情况有所改变,未注册商标也被认为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是我国商标法依然实行的是商标注册制。商标没有注册也可以使用,但是如果没有注册的商标遇到已经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会得到优先保护,没有注册的商标会被禁止使用。美国商标法可以认为实行的是商标使用制,在发生商标权冲突时,先使用的商标或者已经使用的商标会优先考虑。在其他国家基本上也就是这两种商标权取得制度,或者这两种制度的融合,但是即使两种制度的融合也往往有所侧重。IPAD商标案中,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苹果公司把IPAD商业标志使用在了平板电脑产品上,而IPAD商标的注册人深圳唯冠公司没有生产平板电脑,没有把IPAD商标进行商业性的使用。可以说,IPAD商标的巨大商业价值是由苹果公司创造的,而不是由注册人深圳唯冠公司创造的。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美国,或许苹果公司的利益会得到更好地保护。但是在中国,(暂且不管是否构成侵权)深圳唯冠的利益会被优先考虑,因为虽然深圳唯冠没有使用IPAD商标,没有给IPAD商标创造价值,但是它先注册了。这就告诉我们企业,在制定全球之战略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当地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其他法律制度,比如劳动用工制度、企业管理制度等法律规定。在投资以及销售商品之前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了解当地的具体法律规定,提前做好工作,切忌盲目出口。曾经有这样的案例,有的中国企业生产的商品在中国卖的非常好,并且通过商业调查,在国外也有很好的市场,于是企业把商品销售到了海外市场。但是企业只是进行了商业调查,没有对当地的法律规定以及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没有发现那个海外市场有人已经把该商品的商标进行了注册,结果国内这家企业被起诉到了当地法院,企业只能选择或者购买那个商标或者赔款并放弃当地市场。这不得不说是一个很惨痛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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