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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商标淡化的行为从目前来看主要有哪几种类型

2013-01-14 整理编辑:国际商标注册 www.shangbiaozhan.com

   商标淡化的行为从目前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割裂(模糊),指无权使用人将驰名商标用于其他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割裂该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联系。例如,将雀巢商标用于服装,将皮尔·卡丹商标用于汽车,冲淡该商标在本行业已建立起来的声誉,导致其商业价值和吸引力降低,使其指向特定商品的显着性和识别性逐渐模糊,淡化了人们将该商标与特定商品联系起来的认识;

   2、贬损(或丑化),指无权使用人将驰名商标用于性质、功能相反或差距甚大的商品或服务上,贬低其声誉。例如,将可口可乐商标用于农药,将某驰名化妆品商标用于马桶上,将某儿童玩具的驰名商标用于一些性用品上。这些都是对商标形象的污损和丑化,有损驰名商标的商业信誉或是降低其正面评价,使消费者对该商标产生不良印象;

   3、曲解,把驰名商标解释为某种商品和服务的代名词,使该商标成为某种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从而失去其应有的商业价值。例如,将“吉普”曲解为越野车的通用名称,将味素曲解为味精的通用名称,将氟利昂曲解为制冷剂的通用名称等等,这些都使得商标指向特定商品的显着性和可识别性完全丧失;

   4、其他违法行使驰名商标使用权的行为。如在合法取得驰名商标使用权之后,不按约定的方式、方法、范围使用驰名商标,导致侵权。例如,90年代初”熊猫”品牌的所有者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而将”熊猫”品牌的所有权有偿让给其他厂家使用,结果一些用”熊猫”品牌的企业不重视质量,而使该品牌的形象大受影响。还有在合法取得商标专用权之后弃置不用,任其逐渐被人们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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