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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讲述商标行政复议,以及商标行政复议的特征
2012-09-11 整理编辑:国际商标注册 www.shangbiaozhan.com
商标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执法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商标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一种由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我国《商标法》未涉及行政复议制度,但《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对此却有明确规定,即当事人如果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
商标行政复议的特征
1、是一种法定的程序性活动;2、以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为结果;
3、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为前提;
4、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申请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被申请人;
5、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为复议审查内容;
6、以作出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为复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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