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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立体商标与外观设计之间有什么区别?
2012-08-14 整理编辑:国际商标注册 www.shangbiaozhan.com
《商标法》对商标和立体商标定义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仅就定义来看,二者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是在保护目的、期限、范围等方面,又有较大的差别:立体商标必须具备商标的最根本特性,即显著性,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尽管商标有10 年保护期的限制,但因为有可以续展的规定,使其可以得到事实上相当于永久的保护,排除未经授权者使用该立体商标。
而外观设计保护必须具备新颖性且适于工业应用,能够保护设计者独占权利。外观设计受10年有效期限制,期满后即进入公有领域,并不能续展,任何人均可以利用该外观设计。所以,申请人有必要根据寻求保护的目的和范围,确定是申请立体商标还是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