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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012-07-13 整理编辑:国际商标注册 www.shangbiaozhan.com
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带有民族歧视性的;2、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5、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6、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7、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8、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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