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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做起,把好商标设计关

2012-09-03 整理编辑:国际商标注册 www.shangbiaozhan.com

    美国的商标法理论依据商标固有显著性的强弱,将商标分为四类, 即臆造商标(又称创新性商标)、任意商标(又称借用商标)、暗示商标和叙述商标(又称描述性商标),美国的这一分类已为中国大多数学者所接受。实践中企业可以根据这一理论,为自己设计出最具显著性的商标,即臆造商标。由于臆造商标在用作商标前不具有其他任何含义,用作商标后产生的商标含义就是其第一含义, 因此具有最强的显著性与可识别性,其他经营者如非恶意侵权就不会使用,其自身防止混淆与淡化的能力最强大,易于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专用权进行保护。而其它类别的商标则因显著性较弱,很容易成为混淆或淡化的被侵害对象。

   2005年初鄂尔多斯羊绒集团内销总公司在国内众多媒体上发布郑重声明,为消费者澄清以下事实:其一。鄂尔多斯市不等于鄂尔多斯羊绒集团;其二,鄂尔多斯市的羊绒衫不等于鄂尔多斯牌羊绒衫;其三,鄂尔多斯羊绒集团从来没有开展过任何形式的纱线定制成品业务。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此举显而易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打击不良竞争对手们的傍名牌、搭便车现象。但通过该案,笔者认为鄂尔多斯集团自身商标设计存在不足。中国1993年修改商标法时,增加了关于地名商标的禁止规定, 即“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虽然“鄂尔多斯” 商标在注册时并未违反该规定,但以地名作为商标的弊端却是明显存在的。因为以地名作为商标会给人以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印象,商标的使用是在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地名所指的地方。与此同时,当产品或服务确定来自地名所指的地方时,允许该地名作为某一企业的商标,就意味着该地方的其他企业不能在产品或服务上使用这一地名,这无异于授予一个企业不合理的垄断权。同一地方的其他企业极易采取违法行为来打破这种垄断。鄂尔多斯集团面临的正是这种状况,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如笔者发现,市场上许多毛线、绒衫编织店都打着“鄂尔多斯” 的旗号,而其使用的毛线、绒线等并非“鄂尔多斯” 品牌,究问使用“鄂尔多斯” 的原因,许多店主振振有辞,我们的绒线就是产自鄂尔多斯,故意混淆“鄂尔多斯” 商标与鄂尔多斯产地,对“鄂尔多斯” 商标的显著性造成损害。倘若鄂尔多斯羊绒集团在设计商标时,充分考虑了商标的显著性问题,则今日之尴尬实可避免。

   当然臆造商标由于本身没有含义,让消费者认可和接受需要企业广告宣传的巨大投人,这让许多企业望而却步,但如果从商标的长远利益来考虑,还是应选择臆造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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