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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当维护在先合法权益

2012-08-03 整理编辑:国际商标注册 www.shangbiaozhan.com

   相关人员了解到,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小企业为了迅速抢占市场,利用驰名商标较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市场号召力,在注册自己品牌时使用与驰名商标在音、形、义等方面近似的元素,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世纪宝马与德国宝马之间的驰名商标案即在此列。

   据了解,2001年,德国宝马汽车公司和宝姿集团合作,由宝姿集团独家生产与销售带有BMW标志的服装,随后“宝马生活方式(BMW Lifestyle)”进入中国。2004年,世纪宝马集团受让取得“MBWL及图”商标,该商标被核定使用在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对于中国冒出的这个“MBWL”,德国宝马汽车公司认为,世纪宝马集团的商标是对自己“BMW Lifestyle”系列服饰商标的刻意摹仿,属于明显的“搭便车”行为,于是向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提出了撤销注册申请,并得到了商评委的支持。世纪宝马集团因不服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作出的撤销裁定,将商评委告上法庭。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世纪宝马集团“MBWL及图”商标和德国宝马公司的“BMW Lifestyle”系列服饰商标,不仅整体的视觉效果近似,而且使用在类似的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方面产生误认,从而损害德国宝马公司以及相关公众的合法权利。因此,判决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在“皮鞋、服装、帽”商品上撤销争议商标,在“领带”等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的裁定。

   对此,法官认为,在司法审判中,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审理都坚持合理确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注重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在先合法权益,坚决制止针对驰名商标的“搭便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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