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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商标到底是谁的
2012-07-19 整理编辑:国际商标注册 www.shangbiaozhan.com
据相关了解,7月5日,针对广药集团7月4日宣布的“就鸿道集团及加多宝公司侵犯王老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生产、批发、销售、出口等行为全面启动诉讼程序”一事,加多宝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出声明称,收到仲裁书后根据仲裁决定即刻停止生产带“王老吉”标识的凉茶产品,并启用了自主品牌加多宝,目前在市面上流通销售的加多宝出品的带“王老吉”标识的凉茶产品,都合法合规。声明还强调,加多宝拥有红色罐装的包装装潢权,受法律保护,广药推出红色罐装凉茶侵犯加多宝的权利,是违法的。
随后,7月9日,广药集团两家代理律师事务所再度召开媒体沟通会,公布维权行动最新进展。广药王老吉大健康产业公司顾问、广州明境律师事务所刘洪波在会上指出,红罐王老吉是知名商品,红罐装潢已成为“王老吉”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是加多宝凉茶侵犯了王老吉知名商品装潢权。刘洪波还透露,日前广州黄埔海关扣留了17吨涉嫌侵犯“王老吉”商标权益的加多宝产品。就在上述沟通会召开的次日,多家媒体收到自称加多宝内部人士发来的邮件,回应广药方面的说法。该邮件称,原红罐王老吉的装潢权一直是加多宝的,其证据是在2003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9号的判决结果,认定红罐凉茶的商品包装装潢权属于加多宝。
此次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方面的争论,就是特有的红色罐装凉茶的商品包装装潢权问题。特有包装装潢具有与知名商品不可分离的显著特征,是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产生对于该装潢排他使用的权利,但这种排他性使用包装装潢的权利是否产生,仅取决于该商品在相关公众和市场中的知名程度——当商品达到一定知悉度,这种排他性使用装潢的权利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而产生,并自产生之日起归属该知名商品的合法经营人,并可随商品在不同的合法经营者之间继受。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裁决书,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广药方面已于今年5月28日将红罐和红瓶王老吉的生产经营权授予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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