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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实施撤销对“王老吉”商标裁决的申请

2012-05-28 整理编辑:国际商标注册 www.shangbiaozhan.com

     “王老吉”商标案风波又起。在被判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的18天后,加多宝集团昨日突然发表声明称,自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5月9日做出裁决后,加多宝不服该裁决,已于本月17日由其母公司香港鸿道集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裁决的申请,理由为该仲裁违反了《仲裁法》第58条规定。目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接受该申请。

     加多宝在声明中强调,按《仲裁法》第64条规定,当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时,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因此,广药集团目前不得申请执行原裁决。此前,广药集团披露,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这一节点也被认为是持续长达两年的“王老吉”商标之争终于画上了句点,未来的争夺将只是广药王老吉和加多宝在凉茶市场的交锋。但显然,事情不会这么快结束。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加多宝方面搬出《仲裁法》 第58条,实际上第58条主要规定的是,当仲裁程序有问题或仲裁委员会受贿时裁决可以撤销,但“王老吉”一案非常重大,不太可能出现这些低级问题。对于加多宝所说的“广药集团目前不得申请执行原裁决”,刘春泉表示,目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还在生效,因此广药方面并不受限制,但加多宝已经受到裁决的限制。
 
     相关人士表示,从法律上来讲,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做出的裁决可以申请撤销,但成功撤销的概率非常小,加上申请的鸿道集团是在香港注册,属于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需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从经验上讲翻案的可能性不大。虽然业内有观点认为加多宝申请撤销裁决并不是真的指望要回商标,而是为自己清理库存及新品过渡采用的缓兵之计,属于“策略性诉讼”,但刘春泉认为,按《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收到仲裁书六个月之内都能申请撤销裁决。加多宝选择申请撤销,则使用了法律救济手段的穷尽使用原则,属于正当合法的商业竞争手段,无可非议。

     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而一旦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也就意味着,最快两个月内“王老吉”商标案才能最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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