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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商标权之争: 到底谁赢谁输
2012-04-28 整理编辑:国际商标注册 www.shangbiaozhan.com
3月8日,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唯冠”)的8家债权银行发布联合声明称,他们拥有IPAD中国大陆。
深圳唯冠的8家债权银行包括中国银行、民生银行、国开行、广发银行、交行、浦发行、华夏银行以及平安银行。8家债权银行的声明令深圳唯冠跟美国苹果电脑公司(下称“苹果”)之间的IPAD商标纠纷再现谜局。
据了解,2009年12月23日,苹果获得了10个IPAD商标权,可是此之前,深圳唯冠已经申请破产保护,8家债权银行已查封深圳唯冠资产,包括在中国注册的IPAD商标。突然,小债权人台湾富邦产物保险股份公司(下称“富邦保险”)提出破产申请,法律成为IPAD中国大陆商标权争夺的筹码,谁才是最后的赢家?
苹果失陷中国《商标法》
2009年8月左右,苹果在英国设立了一家叫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imited(下称“IPADL公司”)的外壳公司。因为其缩写与IPAD相同,于是IPADL公司找到深圳唯冠要求购买IPAD商标。
2009年12月23日,台北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台北唯冠”)法务部处长麦世宏得到台北唯冠董事长杨荣山授权,与IPADL签署了金额为3.5万英镑的IPAD商标权转让协议。在这份协议的附件之中,列出各个地区的10项IPAD商标权,中国大陆的商标权也在其中。
核心问题是,唯冠的IPAD商标一共10个,其中台北唯冠拥有8个全球其他国家地区的商标,而中国大陆两个类别的商标权则在深圳唯冠手中。双方的争议是,苹果认为,台北唯冠在上述转让协议中,代表了深圳唯冠转让了包括中国大陆的IPAD商标权。而深圳唯冠却提出,台北唯冠无权代表深圳唯冠出售其名下的IPAD商标权。
据了解,深圳唯冠和台北唯冠分别是香港上市公司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唯冠国际”)在中国大陆和台湾的子公司。
依据《公司法》中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杨荣山虽然是这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IPADL公司仅与台北唯冠签订了IPAD商标转移,深圳唯冠作为唯冠国际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深圳唯冠没有在转让合同上盖章,就很难认定深圳唯冠有参与转让。
2010年4月,深圳唯冠和苹果曾就商标转让进行谈判,但并未达成一致。苹果公司遂向深圳市中级法院起诉,要求深圳唯冠公司履行其与台北唯冠达成的商标转让协议。
2011年11月17日,深圳法院驳回了苹果对唯冠的IPAD商标权转让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应该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判决书中称,IPAD商标转让“授权书的内容及签名盖章均是台北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唯冠)没有关联性”。苹果和IPADL公司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深圳唯冠在这次商标权争议中表示,台北唯冠与深圳唯冠没有互相投资的关系,它们是完全独立的,所以台北唯冠的合同当然不能覆盖深圳唯冠,更不能出售属于唯冠深圳公司的IPAD在大陆的商标权。杨荣山虽然同时是台北唯冠与深圳唯冠的法定代表人,他在授权、盖章时的身份到底是代表哪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深圳唯冠的盖章,是很难认定深圳公司在此协议中有作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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