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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们如何看待乔丹商标争议

2012-07-20 整理编辑:国际商标注册 www.shangbiaozhan.com

   在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看来,“先经行政确认程序,再经过司法复审程序,最后再诉诸诉讼程序”,这本是我国《商标法》对解决类似商标权纠纷的制度设计。

   之所以这样设计,是考虑到商标权作为无形财产权具有和普通民事权利不同的特点,需要经过一系列不同于普通民事权利取得的行政确认程序。刘俊海教授说,不仅中国,世界上大多数施行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都实行类似商标权利救济制度。

   程学琼律师发现,在商标维权实践中,遵循该特殊程序能够避免在先权利人获得双重救济,而商标权利人承担商标被撤销注册之外的其他责任。程学琼律师认为,该案属于商标法规定应当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的商标争议问题,而不应当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他举例说,在本案之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经因“企业字号争议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作出不予审理的裁判。程学琼担忧的是,本案将开法院民事审判干预商标确权的先例。

   就本案而言,司法诉讼应作为第一步,还是最后一步,值得深入探讨。本案无论最终审判结果如何,其在商标权保护的实体和程序方面,都为我国商标法学界提供了新的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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