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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商标之争唯冠细说“内幕”
2012-11-28 整理编辑:国际商标注册 www.shangbiaozhan.com
唯冠科技与美国苹果公司之间的iPad之争不但没有平息的迹象,而且愈演愈烈。
16日,唯冠科技董事长杨荣山告诉本报记者,准备在17日召开说明会披露事件的来龙去脉,而的纠纷也给即将发布的iPad 3在中国大陆销售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
进展
唯冠今日将开说明会
“明天我们将就苹果与唯冠的之争在北京召开说明会,将内幕讲出来,让社会有一个公断。”唯冠科技董事长杨荣山16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杨荣山告诉记者,唯冠科技注册“iPad”商标并非偶然,“我们从1998年就开始生产"I"系列的电子产品,注册iPad商标也不是偶然的,我们对此投入了超过3000万美元,在欧洲、南美都有销售,当时液晶屏还没有普及,我们用的是映像管生产。作为一家成熟的企业,只能说我们生产iPad在前,苹果在后。”
杨荣山介绍,深圳唯冠和台湾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是香港上市公司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子公司。其中,深圳唯冠2001年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获得“iPad”商标的注册。苹果通过其中介、英国ip公司在2009年底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3.5万英镑的价格签署了包括“iPad”在内的全球商标转让协议。
杨荣山表示,苹果公司认为台湾唯冠是母公司,他们的理解完全是错误的,这也是争议之一。“虽然苹果公司与台湾唯冠在2009年底签署了转让协议,但台湾唯冠公司只是唯冠的一个研发中心,深圳公司才是公司的主体,2009年转让时也是因为公司财务遇到了一些问题,台湾公司也是被收缩的单位,所以才会以这个价格转让。但是iPad在大陆的商标依然在我们手中。”
调查
苹果与唯冠曾洽谈大陆商标转让?
记者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发现,注册“iPad”商标的公司和个人有46个,但是注册商品分类号是“9”,也就是商品领域为计算机和计算机周边设备的公司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苹果公司、ST微电子有限公司、意法半导体公司等6家公司和一个名为“萧炎德”的个人,但是“iPad”这一商标在中国大陆真正的所有者是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记者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还发现,在唯冠的商标注册相关页面上显示该公司在2000年1月注册“iPad”商标,并在2001年注册成功,该商标有效期10年到期后,唯冠科技在2010年2月9日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这一时间正是苹果公司与台湾唯冠在2009年签署iPad全球商标转让协议的时间之后,苹果公司也在2009年10月22日提出了“iPad”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注册。不过,唯冠科技在2010年3月22日提出了商标续展,并在2011年10月11日续展完成。但是在“查询流程”中显示,此期间,也就是2010年5月7日iPad商标曾经有“转让待审核中”,并于2011年6月9日“转让完成”,在苹果公司的“查询流程”中,也显示2010年9月29日曾经有过转让,并在2011年7月11日“转让完成”。
苹果与唯冠曾洽谈大陆商标转让?华一商标事务所所长曲杰告诉记者,在这个时间段内唯冠科技和苹果公司都提出商标转让,从流程中看只能表明两家公司都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商标转让事宜,虽然显示“转让完成”,但是可能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某个手续有问题最终没成功转让,不过此流程不能代表就是唯冠科技和苹果公司在进行商标转让。苹果公司也曾向商标局申请过复审,但是最终于2011年12月2日被驳回。
分析
iPad 3或面临两种命运
艾媒咨询CEO张毅认为,iPad 3在中国大陆的销售很有可能面临两种命运,“苹果公司要在3月份出iPad 3,虽然具体时间现在不知道,但是很可能随时都会上市销售,发行的时候很可能只在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地方发售,等双方最终和解后才能最后发售,也有可能面临iPad 3改名字销售的可能,这在之前也是有先例的,比如谷歌的g-mail在欧洲推出时就被改名为google-mail,就是因为有公司提前注册了g-mail商标。而改名字对于苹果公司的损失也不会很大,消费者还会选择购买的,并不会在乎它选择什么名字。
延伸
别看热闹 要学习创新
战略专家李光斗认为,中国的商标资源已经面临着枯竭,因为现在能想到的商标,都已被注册了,所以苹果公司出来叫“Pad”后,大家都一窝蜂叫“Pad”,“Phone”之后又有企业跟风叫“Phone”,不过企业生存和发展最重要的核心力量还是过硬的产品和出众的用户体验,中国企业还是应该在这方面下足工夫,“在个别领域,苹果公司并不是领先者,但是它们从消费者的角度研发最合适的技术创新并加以完美整合,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就像iPhone 4S没有正式引入中国市场时,众多果粉会想方设法去购买,这都是产品竞争力使然,这是国内企业应该学习的。此次商标之争,对于我们的企业来说,不应该只看热闹,而是应与苹果学习自己如何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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