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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

2012-12-27 整理编辑:国际商标注册 www.shangbiaozhan.com

 

草案拟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并拟进一步简化程序、缩短周期,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一直以来,我国商标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对商标权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且由于维权产本高,程序繁琐等问题,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保护。针对这种现状,草案草案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恶意抢注商标也在我国屡禁不止,其原因在于商标注册申请门槛较低,只要企业没有在先注册,他人抢先注册,商标局都会受理。而修订前的《商标法》并未对商标抢注概念进行界定。 此次修订的草案特别对恶意注册商标现象增加了针对性规制条款。草案提出,为防止恶意抢注,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草案规定,与他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商标存在,而将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不予注册。
 
而针对市场上“康师傅”变成“唐师傅”、“娃哈哈”变“哇哈哈”这种“傍名牌”现象,草案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这体现出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提高。而且由于侵权成本的大大增加,或可使那些将侵犯他人商标权不当回事的不法商贩有所顾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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