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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达姆”商标不能被注册
2012-07-10 整理编辑:国际商标注册 www.shangbiaozhan.com
相关人员了解到,针对近日个别人、个别新闻媒体炒作“萨达姆”商标申请注册一事,商标局权威人士明确表示:萨达姆是伊拉克前总统,以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名称或肖像作商标,易产生不良政治影响,不可能获准注册。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明确规定,对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也就是说,对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不仅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而且亦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由于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区别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世界各国商标法律都规定,对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早在2001年10月8日,甘肃省兰州市的一家清真牛肉面馆在第43类的“餐厅”上申请注册“萨达姆”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商标局于2002年8月8日以“萨达姆”作为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2003年4月22日,广西柳州市的一自然人在第25类的“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萨达姆”商标,商标局于今年1月13日予以驳回。对于北京华夏科苑技术开发中心于2003年12月19日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萨达姆及头像”商标、河北省隆尧县的马利伟于2004年5月31日在第9类“影碟机”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萨达姆SADAM”商标、山西省大同市蓝浪洗涤剂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9月8日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萨妲姆”商标、浙江省温州市的林木良于2004年9月20日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萨达姆头像”商标等4件商标,商标局也将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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